引言
按照《中共自然资源部南海局分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调查观测监测质量管理的意见》要求,为更有针对性地为局属检验检测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释疑解惑,南海海域海岛中心(南海标准计量与信息中心)在历次南海局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前期收集局属各单位在检验检测技术和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疑问,推出“南海局检验检测工作指引”专栏。
“专栏”将收集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设备和环境设施、采样和样品、方法、质量控制、记录、证书、分包和资质授权等方面的常见问题,提供相关的指引和建议,并给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参考文件,以便大家与《南海局检验检测工作文件汇编(2021年)》搭配学习、使用。
第六期
如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关键岗位人员?
Q8
如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关键岗位人员?
“太长不看”版:
根据《评审准则》等上层准则文件要求,结合检验检测机构自身的管理需要,设置“关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和资格能力要求,再根据这些要求任命可胜任的、足够的关键岗位人员。
检验检测从业者们总提的“关键岗位人员”,常用来指代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如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检验检测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也有很多机构把检测员、内审员、监督员、设备管理员等认为实验室运行中较为重要的人员类别约定俗成统称为关键岗位。为方便表达,下文将以“关键岗位”指代检验检测机构认为需要特别开展能力确认和任命(授权)的岗位。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版)第九条(二)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按照这一要求,需对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开展能力确认,以验证其满足工作需要。对全部人员开展能力确认,似乎是很大的工作量,但事实上对局属单位来讲,常规岗位人员的能力确认,或者说面向所有人员的常规能力确认,已通过事业单位招聘考核等流程完成;需特别开展能力确认和任命(授权)的岗位,是指对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出具正确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有一定影响,或是管理体系对其有特殊要求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这些人员除公正性、诚实性等职业道德或行为素养方面的通用要求外,上层准则文件和机构自身还对他们有其他具体的资格或能力要求。对于局属单位来说,这些岗位一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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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名称 |
准则依据* |
是否需开展人员能力确认和授权(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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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管理者 (管理层) |
“2.8.14) 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进行授权,并明确法律责任。”(《评审准则》) |
当最高管理者拟不由机构法人担任时,须由法人先对其进行授权。机构的最高管理者(管理层)确定后,即代表检验检测机构人员授权的最高层级,无需再对其自身开展能力确认和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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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2.9.2 12)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同等能力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评审准则》) |
必须开展能力确认和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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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
“2.9.2 13)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符合管理体系任职要求、授权条件,具有任职文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能力持续符合要求。”(《评审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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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签字人 |
“2.9.3 14)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同等能力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评审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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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修改、验证和确认⽅法的人员 |
6.2.6实验室应授权⼈员从事特定的实验室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动: a)开发、修改、验证和确认⽅法; b)分析结果,包括符合性声明或意见和解释; c)报告、审查和批准结果。(GB/T 27025-2019) |
依据GB/T 27025-2019建立管理体系并开展相关工作时,必须开展能力确认和授权;若不依据GB/T 27025-2019建立管理体系,由于岗位有特殊技能要求,建议开展能力确认和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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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结果,包括符合性声明或意见和解释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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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人员、进行检测或校准结果复核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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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采样)人员 |
无。(已废止的RB/T 214-2017 4.2.5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 |
岗位有特殊技能要求,建议开展能力确认和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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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设备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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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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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员 |
无。(已废止的RB/T 214-2017 4.2.5规定“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
岗位有特殊技能和资历要求,建议开展能力确认和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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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员 |
无。(已废止的GB/T 27025-2008 4.14.1规定“审核应由经过培训和具备资格的人员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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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管理员 |
无。 |
岗位有特殊技能要求,建议开展能力确认和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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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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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物质/试剂管理员 |
*注:篇幅限制,仅列出与该岗位最直接相关的条款;《评审准则》(2023年)附件4和GB/T27025-2019中皆有的要求的,优先列出《评审准则》(2023年)中条款。
局属单位在具体开展关键岗位的设置和任用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1.编制“岗位说明书”,在管理体系中明确关键岗位清单,及其各个岗位的具体职责、资格能力要求。
①各岗位的设置须覆盖《评审准则》要求设置的岗位,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同时,按照机构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其他岗位。
②当依据GB/T27025-2019建立管理体系时,按照6.2.6规定,需针对开发/修改/验证/确认⽅法的人员、分析结果及其符合性声明或意见和解释的人员、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人员、进行检测/校准结果复核的人员设置相应的岗位。若机构不开展某项工作,如不开展意见和解释,可以不设置相应的岗位,但建议在管理体系文件中进行说明,比如在质量手册相应章节中注明“本单位不做出意见和解释。”(参考CNAS-CL01-G001:20247.8.7.1要求:“实验室可以选择是否做出意见和解释,并在管理体系中予以明确,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③岗位名称不一定与《评审准则》、GB/T27025-2019中所提及的完全一致。比如授权签字人是由检验检测机构授权、负责批准签发报告的人员,但有的单位认为对于按一般程序开展扩项或复查评审的资质认定项目领域,授权签字人经机构内部任命后,还须再经资质认定考核后方可上岗,若将岗位名称设置为“授权签字人”,在人员未通过专家考核前易引发歧义,因此可将该岗位名称设置为“检测报告签发人”。
④岗位设置也不一定与《评审准则》、GB/T27025-2019所提及的一一对应,而是按照本机构的管理需求和实际情况合并或拆分,职责描述可覆盖即可。比如可设置某岗位(如“检测员”),将方法的验证、样品的采集、设备的操作和管理、检测结果核验等工作一并写入该岗位的职责和相应的资格能力要求中;比如可单独设置“检测报告复核员”岗位等。
④GB/T27025-2019的6.2.2规定,“应将影响实验室活动结果的各职能的能力要求形成文件,包括对教育、资格、培训、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的要求”;6.2.4规定,“实验室管理层应向实验室人员传达其职责和权限。”确定了各岗位的名称、资格能力要求和职责权限后,便可形成岗位说明书了。
⑤需注意在机构相关管理体系运行记录(如能力确认记录、人员技术档案等)中体现的关键岗位名称须与岗位说明书相对应,以确保进行资格确认、任用和能力保持等的岗位和管理体系中设立的岗位的一致性。比如在岗位说明书中设置了专门的“采样员”岗位,但仅在对“检测员”的能力确认中对其依据方法开展检测工作(含样品采集)的能力进行了确认,遗漏了针对“采样员”岗位开展该岗各项资质能力的确认;比如发布了“质量监督员”任命文件,但无法与岗位说明书中“监督员”的岗位名称对应,可能产生误解。
⑥建议编制职能分配表,明确不同岗位对应管理体系各要素的职责分工,并注意职责划分不要与岗位说明书中的职责描述相矛盾。
2.任命(授权)可胜任工作的人员为关键岗位人员。
①针对有人员空缺的岗位,明确意向人选清单。(可通过由人员管理部门结合资格证书考取情况和培训情况等进行推荐、由相关责任部门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开展。)
②根据岗位说明书中描述的职责和具体资格能力要求,对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进行逐条确认,看其是否能胜任。
③若暂无法胜任的,可针对意向人选组织相应培训考核,或更换意向人选,重新开展能力确认。
④经能力确认、认为能胜任岗位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人员的任命(授权)。(部分经过能力确认的人员,若实际工作暂不需要,或管理层经相关考虑暂不予任命,也可先纳入“人才库”,待实际工作需要再视情况开展能力再确认和任命)
⑤在开展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采样员、检测员、监督员等可能涉及到专业领域的人员能力确认和任命时,需明确授权范围、领域、项目,必要时精确至方法。
3.配置足够的关键岗位人员。
①一个资质认定授权项目的检验检测人员应为两人以上(一人检测一人审核)。
②授权签字人、采样员、检测员、监督员等可能涉及到专业领域的岗位,所配置人员的能力范围应覆盖到机构的所有资质认定检测领域、项目和方法。技术负责人可设置不止一人,覆盖检验检测机构不同的技术活动领域即可。
③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应在管理体系各要素的相关部门设置足够的内审员,确保各内审员在开展审核时可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④将各岗位的工作量纳入考虑,如针对报告签发量大的检测项目,可考虑设置足够的检测员以及设置不止一位授权签字人等。
⑤对于重要岗位,如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可通过管理体系文件或委托书等形式指定代理人。已废止的GB/T27025-2008曾规定“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GB/T27025-2019已无相应表述,机构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识别不在岗时对管理体系运行有较大影响的岗位,对其代理人进行规定。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内容包括检验检测从业人员须承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从业人员专业背景、工作经历、技术能力等应符合检验检测工作需要,并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等。《办法》正式发布后,各单位应根据其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中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
本篇主要阐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关键岗位设置的建议,而这仅是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管理的第一步。后续将对人员上岗前的监督、资格能力确认、任命(授权)、持续的在岗能力监控和培训、变更备案等过程进行进一步介绍。
规范性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
GB/T27025-201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参考文件:
CNAS-CL01-G001:20247.8.7.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要求》
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已废止)
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已废止)
欢迎局属各单位将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反馈至zhaodonglei@scs.mnr.gov.cn(联系人:赵东蕾),将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答疑。
撰稿:赵东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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